创始人必读:什么是优先分红权?
你是一家创业公司的创始人,辛辛苦苦干了三年,公司终于开始盈利了。年底董事会讨论分红方案,你满怀期待,想着终于可以改善一下生活了。
结果投资人代表站起来说:“按照协议,这轮分红先归我们,剩下的才轮到你们。”
你翻开当年签的投资协议,果然有一行字:“投资人享有优先分红权。”
你心里咯噔一下——当年签的时候,以为这只是个“谁先拿钱”的顺序问题,没想到背后藏着这么深的门道。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风险投资协议里的这个“隐形条款”——优先分红权。
一、优先分红权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优先分红权就是指投资人优先于创始人等普通股股东,获得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
字面上看,就是个“谁先分钱”的顺序问题。但实际上,它背后的利益平衡和公司治理逻辑,远比字面意思复杂得多。
二、投资人为什么需要这个权利?
这里有两层逻辑。
第一层:对冲估值风险
风险投资项目,估值往往很高。一家刚成立的公司,估值就可能达到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但实际上公司并没有对应的资产和利润。
投资人的钱投进去,如果没有任何保护机制,一旦公司发展不顺,可能血本无归。优先分红权就相当于提供了一个最低收益预期——就算公司没有IPO、没有并购退出,至少还能通过分红拿回一部分收益。
第二层:资金锁定机制
这一层非常精妙。
风险投资人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并购或IPO退出,获得高额回报,并不是依赖分红。那为什么还要优先分红权?
你想想:如果没有这个权利,公司一旦分红,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投资人持股比例通常不高,只能拿到小头,大部分分给了创始人。
而创始人手里的股份在上市前很难变现,所以他肯定有很强的动力推动分红来改善生活。
但如果投资人享有优先分红权呢?
即便分红,也必须先满足投资人的收益,剩下的才归创始人。这样创始人推动分红的动力就大大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流才更可能用于业务发展,而不是被分掉。
所以,优先分红权表面上是在保护投资人,实际上成了一个“资金锁定机制”——把利润留在公司,用于长期发展。
既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又照顾了公司的长期发展,这个设计非常精妙。
三、真实案例告诉你:法院怎么看待优先分红权?
理论讲完了,来看几个权威司法案例。这些案例均有公开的司法判决,来源权威,绝非虚构。
案例:常州江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案——法院认可优先股固定分红约定
来源: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布日期:2003-11-27
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交大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常州江南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份按优先股的原则处理,放弃表决权、不参与公司决策,但江南公司须每年分配6.5%的固定股利。
后江南公司未按协议分配股利,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公司法》当时未对优先股作明确规定,但当事人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优先分红权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是认可的。投资人通过放弃表决权换取优先分红权,这种安排是有效的。
四、优先分红权的四个核心要素
在实际操作中,优先分红权主要围绕四个方面进行设计。
1. 优先顺序
这是优先分红权的核心。
原则上,优先级最高的股东最先分取约定的利润,分完之后,次优先级再分,依此类推。如果利润在某一层耗尽,后续股东就分不到了。
同一轮投资人优先级相同,利润不足时按持股比例分配。
这里有个惯例叫 “后入先分”——越晚进场的投资人,优先级越高。为什么?因为后轮投资人进入时的估值更高,他刚刚投入资金,不应当立马被在前的投资人和创始人分走。
2. 股息率
优先股有点像债券,会约定一个收益率,通常是投资人投资价格的一定比例。实践中大多在6%到10%之间,8%比较常见。
这个水平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考虑到优先股没有抵押,清偿顺位落后于债券,这个差异可以看作是风险溢价的合理体现。
创始人注意:股息率往往和回购价格、优先清算权挂钩,会影响到未来的收益分配。不建议为了拿到融资,接受过分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息率。
3. 是否参与剩余利润分配
投资人按优先权分完红利后,如果公司还有剩余利润,能否继续参与分配?
如果可以,就是参与性优先分红权
如果不行,就是非参与性优先分红权
投资人当然更倾向于前者——优先股不是债权,只拿固定收益不是投资的目的。
创始人则倾向于后者——优先股已经获得了优先保障,再参与分配对其他股东不公平。
最终条款怎么定,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地位和商业背景。
4. 是否累积计算
累积:不论公司当年是否盈利、是否宣布分红,投资人都按约定比例逐年计算收益,在公司宣布分红时一次性获得累加的全部收益。
不累积:如果某一年有利润但没宣布分红,投资人永久丧失该年度的分红权。
创始人要清楚:接受累积分红,就意味着公司不能通过“不做出分红决议”来拒绝向投资人支付收益。
五、新《公司法》下的类别股制度
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正式引入类别股制度,为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这意味着:
优先分红权可以直接写入公司章程,不再仅依赖股东协议
投资人可通过发行“优先分配利润的股份”获得法定保护
股份公司阶段,优先分红权的实施有效性得到增强
但需注意:设置类别股的公司,必须将相关情况具体载明于公司章程中。
六、必须注意的实操问题
第一,把条款写进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很多创始人觉得投资意向书(TS)签了就定了,口头答应也算数。
不行。
优先分红权这样的条款,必须写进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口头约定或者只在TS里写,都是空的。
第二,警惕保底收益条款的司法风险。
优先分红权必须建立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基础上。如果试图约定“不论盈亏都要分红”的保底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甚至可能被重新定性为“变相借贷”。
第三,注意分红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司法实践,股权分红请求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体现了股东投资公司的根本目的,公司章程或任何机关都不能剥夺或者限制该权利。
七、写在最后
优先分红权,不是一个简单的“谁先拿钱”的问题。
它背后涉及利益平衡、公司治理、长期发展的多重考量。
理解这些,你才能真正看懂这个条款的设计逻辑,也才能在谈判中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判断。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优先分红权条款的效力总体持支持态度,但有一条底线不能碰:不能脱离公司实际盈利状况做保底承诺。
关于作者:宋小亮律师

宋小亮,著有《股东纠纷全攻略》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兼具世界500强企业运营、连续创业及资深律师三重背景,铸就了从商业本质出发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独特优势。
擅长领域:
股东纠纷解决
股权架构设计、激励方案及合伙人机制
税务危机应对、涉税刑事、商业犯罪刑事案件辩护
核心优势:
融合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商业实战经验,擅长前瞻性诊断风险、优化治理结构,帮助企业及股东“治未病”,从根本上预防争议,实现 “无讼心安” 的治理境界。
社会职务:
厦门大学法学院 特聘讲师
亚洲商学院 特聘讲师
主讲 “商业领袖股权和法律必修课” ,深受企业家与高管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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